10月9日消息,A股上市公司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冠农股份)公告称,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亿元、营业成本3.5亿元;《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7.3亿元。
具体来看,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3.5亿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亿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3亿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3亿元,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曾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冠农股份和时任董事长刘中海申辩称:冠农股份和刘中海采取主动会计差错更正等多种整改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平稳运行;从违法后果来看,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且案涉事项更正后对于股价未造成大幅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冠农股份和刘中海主观恶性不大,并未组织、策划或授意相关造假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经对比证监会系统执法实践标准,冠农股份和刘中海的处罚幅度偏重;刘中海近五年来取得的薪酬较低,无力承受该项罚款。
综上,冠农股份和刘中海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新疆证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其中,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监广州配资平台,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